(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于烈士事迹提出异议,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部门无权私自删除教育教学内容;
(六)烈士事迹应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思想,通过政府、民间和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残后,直接原因复发致其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但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国工农红军官兵、中国共产党党员、知识分子;
(七)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中共城市、农村基层干部、党员、群众;
(八)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官兵;
(九)在抗日战争时期被国民党杀害的八路军、新四军官兵;
(十)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国民党正规军、游击队员、国民党员;
(十一)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
(十二)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日斗争牺牲的城市、农村干部、共产党员、民兵及其他群众;
(十三)在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城市、农村基层干部、共产党员、民兵、军人家属;
(十四)被敌人杀害的儿童团团长、团员;
(十五)在对国民党军作战中牺牲的解放军官兵;
(十六)在国际战线反法西斯、反侵略牺牲的中国公民;
(十七)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被错误路线迫害致死或被杀害的革命干部、群众;
(十八)国际友人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牺牲者;
(十九)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解放军官兵、公安武警官兵、干部、群众;
(二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十一)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